在这种情况下宪法仍然没有毛泽东的名字,这表明,当时的领导人还是区分宪法与党的文件的,这样的做法明显受到西方宪法观念的影响。
有恒产者有恒心,当有恒产者的人数逐步壮大、成为一种社会势力时,他们保护恒产的恒心就将影响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如果议会可以修改一部宪法的基本原则,就等于推翻了这部宪法,而这是对人民主权的一种侵犯。
[33]因此,宪法解释也有限度,当制宪者在其所制定的宪法规范中没有给后来的解释留有空间时,当宪法与现实生活发生激烈冲突、原有宪法条文不论怎么解释都难以与时代的步伐合拍时,修宪就不可避免。产生的结果是某种妥协。这说明,有的利益可以形成短期压力,闪电似的很快起作用,而有的社会势力缓慢地工作,形成一种长期压力,短期压力和长期压力都对法律起作用,只是短期压力像天气,长期压力像气候,最终看来,空气、水和风是两者的要素。[70]宪法和法律为集中起来的利益提供结构,来表达要求。他们对经济权利及其平等地位的要求因其合理性而得到了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响应,如知识分子的肯定,法学界的支持,政府官员的接纳,从而形成了一种社会合力。
这不仅因为宪法是法律,而我国宪法又明确规定国家主席有公布法律权,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性。事实上,由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修宪建议的例子已经很多,如1993年修宪时,成为后来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的多党合作制,就是民主建国会最先提出来的,1999年修宪时,民主建国会又提出了4条修宪建议:把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写进宪法,把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改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89]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是工商联最先提出来的……,但这些建议一般是向中共中央提出来的,中共中央成为事实上的社会各方面对宪法修正意见的征求者、汇集者。中国历来是一个文化民族,而非一个种族,文化为本,文教立国。
上述所言只是针对古典社会内部,这个共同体在对外方面则面临着严峻的丛林原则的挑战。也就是说,个人心灵是否担当起自己争取的那种自由,而不委身于本性中的欲望? 个人因信称义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成为可能?我们看到,正是在这个问题的拷问之下,那些曾经激进的新教改革运动,几乎都出现了一个倒退的时期,路德对于当时德意志国家中的思想解放以及个人主义的兴起深感恐惧就不消说了,而加尔文的新教改革,其结果最终不过是建立起一个远比罗马天主教会更为纯粹的新教神权政治——日内瓦加尔文新教的神权国家,并以此抵御由他鼓动起来的欧洲社会各地世俗领域中的个人主义解放运动和思想领域中的各式各样的启蒙运动。在此所说的分离只是在一种公共政治的层面上,在一种宪法所调整的国家治理的制度框架内的分离,所以这种分离是一种有限的分离,一种消极性的分离,一种通过分离而把人类社会的巨大的矛盾和冲突限定在一个范围内加以消减和弥合的政治策略。以前,虽然基督徒声称每个人在上帝面前是自由的、平等的,上帝拯救的是每一个个体的心灵,个人可以自由选择信奉上帝,但实际上个人的心灵并没有彻底放开,基督教会不但没有兑现神的承诺,而且还把每一个基督徒都控制在自己的神权政治之中。
在传统宗教,例如在古典祭祀,尤其是天主教那里,每个人虽然都有信仰的种子或灵魂的诉求,但这个诉求之获得信仰之慰藉或满足,主要是通过一种政治性的神权组织体制及其代理人——大祭司、教皇、主教——来赐予了,虽然最终是来自上帝之手,但这个中介性的体制以及宗教领袖,则是至关重要的。说祭祀是宪法,原因在于其不仅仅是个人性或家族性的典章制度之起源,而且它们已经上升到国家政治的高度,从一家一族之崇拜转换为一种国家社稷,〔7〕无论这个国家是王制还是(贵族)共和制,皆通过祖先崇拜与一个神秘的未知世界加以沟通,并受到它的确认、佑护和祝福。
但是,需要指出的,新教改革,特别是其倡导的个人心灵的信仰自主性,为这个现代政治和现代社会之发生与扩展开辟了一条通衢大道。如此一来,岂不是新教改革以及其确立的个人自由原则就彻底被推翻了吗? 岂不又回到中世纪神权政治的老路上了吗?当然不是如此。这并不是一个科学意义上的是非、真伪问题,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而是涉及主观的信仰。在中世纪情况有所变化,由于业已出现了个人意识的觉醒,个人无论是在宗教信仰还是在封建国家那里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教会法和封建法并不能完全排斥个人的人格和权利,但这个个人性毕竟仍然被限制在一个政教合一的基督教神权政治的框架和神权与王权二元对峙的世俗框架之内。
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政治性的一群人,他们之所以能够构成一个政治社会,例如城邦国家或周制天下,不外乎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个是政治社会(群体生活)既符合人性中群的需要,又能够通过合作满足物质生产,并共同抵御外侵。〔3〕由于人要过群的生活,政治就出现了,从家庭政治到城邦国家的政治,有群就有权力,因此就出现了古典意义上的宪法。儒家教化之宗旨就在于人文化成,克服人的物质主义倾向,养成具有公共精神的君子,参与共同体之公共生活。〔36〕依照这个理论,对于主流的宪法国家或现代政治之为中立性的制度架构的一系列学说,就需要予以修改,甚至是全面的改造。
〔28〕但是,正像前文所指出的,个人与(群体)政治的关系在古典和中世纪那里已经出现了很大的不同。相比之下,英国国会1689 年制定的《宽容法》和1791 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信仰条款,可以说是现代政治国家处理宪法与宗教之关系的典范。
儒家本身就具有天道信仰,儒家也主张神道设教,接受、承认民间信仰之教化职能。世俗的封建国王以及贵族的政治权力以及他们制定的法律,尤其是政治赋权与规范权力的宪法,并没有完全转让给基督教会,随着国王们权势的增强,在漫长的历史中,国王与教皇两种权力体系展开了一系列惊心动魄的斗争。
用上帝之火锻造罪恶的心灵,基督徒的自由就在于信仰上帝。一旦在早期现代(early modern)的历史性闸门打开之后,它们(表现为个人主义)必将喷薄汹涌,冲决旧世界( 神权政治与封建制度),构建一个新的政治体制。应该说,政教分离原则和社会契约论是现代个人主义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宗教与政治的分离,甚至相互矛盾与冲突,是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以来的一个重要主题,也是所谓现代性的一个突出标志。在古希腊、罗马城邦国家的废墟上出现了基督教,基督教是一种完全迥异于传统国家社稷之宗教的崭新宗教,它不是以信奉祖先以及各种神灵为终极关怀的古典宗教,而是崇拜上帝,一个独一无二的超验的绝对的且充满奥秘的上帝,以追求彼岸世界的生活为目标,以通过救世主———耶稣的爱与受难为拯救方式的宗教。在基督教世界,上帝对于人的拯救,完全是个体性的,即每个人都直接与上帝之手相联,在上帝面前,人与人是平等的,人格平等是基督教的基本原则,即便是教会也不能摧毁这个平等。
在这些连绵不绝且异常残酷的斗争中,个人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法权人格以及心灵诉求,再一次被泯灭和遮蔽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中世纪是一个黑暗的时代也不为过。其次,我们再来看世俗领域。
(二)政教分离与作为信仰自由的个人权利在中世纪的社会现实政治结构中,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与宗教也是分离的,前述的基督教会与世俗权力的二元对峙就是某种形式的政教分离。〔35〕第二层,公共政治层面上的政教分离之所以能够成为可能,在于它是有限度的分离。
祭祀把古代人的信仰世界以一种公共的仪式表现出来,如此它才可以具有为握有权柄的人加冕的力量。但是,笔者在此要说的是另外一, 个方面,即一个摆脱了基督教会约束的个人,其心灵的信仰究竟能否依靠新教的因信称义就获得真正的安顿呢?这个问题才是我们考察现代宪法与宗教信仰之关系的根本性问题。
另一方面,人又是一个政治性的动物或社会性的动物,从一开始就是以参与社会或以某种社会共同体的组织方式而存在的,这种社会构成形态也就成为政教关系中的政治的维度。第一,信徒之间的世俗的治理问题。其实早在古代和中世纪关于政教分离也都有过大量的论述,所谓耶稣的归耶稣,凯撒的归凯撒所说的也是分离。〔18〕(三)从教父神学到经院哲学的基督教与宪法伴随着古典的宗教国家之衰落的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自我意识的觉醒,这一点似乎中西方皆然。
中世纪的解体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维度便是基督教神权政治的政教合一形式的解体,基督新教的核心内容便是确立了个人与上帝的直接救赎关系或信仰关系。因此,新教国家的对于政治的诉求也需要予以限制,即任何宗教,包括基督新教也不能进入国家政治领域,不得建立一个神圣的地上神权国家。
所以,祭祀在古典社会必然是一种公祭,即政治性的或公共性的,至于祭司阶层(阶级),只不过是一些专职化的人物,他们恪尽职守,虔诚地守护着古代人的信仰世界。至于基督教会以及其位阶制,还有教会法,它们不过是为了扶助基督徒更好地信奉上帝,获得拯救。
当然这种宪政主义基本上是贵族政治意义上的,就像基督教的宪政主义,主要是天主教大公主义的,是宗教神权政治上的宪政主义,作为平民和信徒的广大基督徒是教会教阶制的最低等级,可谓沉默的大多数,权力羸弱的大多数。我们看到,这里已经具有了个体自由的现代色彩,个体已经开始萌发某种权利意识。
第二个原则是宗教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第一修正案第一款确保了宗教机构或信众在不违犯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从事实践活动,公共权力不能加以限制。〔20〕在此,笔者不准备就基督教神学以及中西宗教之异同做一番宗教学的讨论,还是回到本文的主题,即宗教与宪法的关系上来。也正是因为此,宗教产生了,人因为心灵需要通过结社(教会)而过一种群的精神生活,以至于这种精神性生活的制度化于世俗生活,转化为一种神权政治,其极端形态便是政教合一的体制。在人类历史上,严峻的问题在于宗教与政治或者人的精神治理与人的社会治理并不是完全一致的,那种政教合一的人类生活形态虽然在历史上曾经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随着历史的变化时至今日已成为过去。
但是,这个信仰马上就又被另外一种神权——基督教教会的权威所制约和规范,个人从一个枷锁被植入于另外一个枷锁。既然赤裸裸的人神之公民宗教是行不通的,那么除了基督教的神学背景,是否现代政治就不可能出现另外一种新型的超验价值或宗教之形态呢? 是否现代宪法除了人权宣言之外,就不可能寄托于一个不同于基督教的新型价值,从而克服宪法制度中的个人权利之强势呢? 这对于我们中国之现代政治和现代宪法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基于上述现代国家理论,个人的群之生活,并不全部属于或归结于国家,国家只是群的生活的一种组织方式,甚至是一种必要的恶的政治组织体制,在国家之外,才是每个人的真正生机盎然的群之生活,它们总称为公共生活。在此只讨论一下第一修正案第一款所具有的宪法哲学意义。
〔37〕这个现代政治的基督教精神其建国方式,不同于传统中世纪的政教合一之体制乃至早期现代之加尔文新教的政教合一之体制的,不外乎如下两个方面。在关于个人宗教信仰自由这个现代宪法的最核心问题上,这个叙事也同样施展了这个逻辑,即一方面肯定了个人信仰的自由权利,并且支持宪法和司法保障这个构成了现代公民自由的一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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